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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怎样管理危险化学品?

发表时间:2024-07-01 16:12:11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坏的物品。

  1.分类

  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分为3大类28项:

  (1)理化危险(16项):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和金属腐蚀物。

  (2)健康危险(10项):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过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险。

  (3)环境危险(2项):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其具体分类和标签规范详见GB30000.2~GB30000.29。

  2.采购

  (1)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中应有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和处理化学品(包括压缩气体、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管理程序。

  (2)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包括气瓶)采购、使用、贮存和处理(回收、销毁等)台账,并保留所有相关记录。气瓶使用台账可记录使用前后气体压力值,若持续使用气瓶,可每天记录一次。

  (3)实验室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不得采购无“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5)实验室应从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采购瓶装气体。

  (6)实验室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3.验收

  (1)实验室应严格检查化学品名称、数量、包装、“一书一签”,确认完好后登记入库贮存。

  (2)气瓶应按照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

  (3)气瓶上应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使用的气瓶应有合格证,并应由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由产权单位保留。

  4.贮存

  (1)贮存危险化学品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实验室应设置符合安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房间贮存危险化学品,该房间内用电设备、通排风设施、输配电线路、灯具、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都应满足相关要求。

  (3)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应安装避雷设施,具体遵照GB50057的要求。

  (4)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L/m2或1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0.5L/m2或0.5kg/m2,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或25kg。(5)实验室除贮存化学品房间外,其他房间暂时存放在安全柜或试剂柜以外的危化品总量液体不得超过0.2L/m2、固体不得超过0.2kg/m2;实验台化学试剂架上应只暂放当天用量,用完后应放回安全柜或试剂柜中。

  (6)危险化学品应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且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7)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应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8)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9)有毒、有害物质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应严密,严禁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0)实验室化学品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类别、名称和数量。

  (11)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化学品容器未关紧、破损、渗漏、标签不完整等时,应及时处理。

  (12)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3)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便于查看和索取;操作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14)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应符合GB/T34525—2017的相关规定。

  (15)气瓶应放置于阴凉处的气瓶储存区域中,并牢固固定。

  (16)气瓶宜配有防震圈。

  (17)不同种类的气瓶放置在同一气瓶柜之前应考虑两种气体的相互影响。

  (18)需要在气瓶柜外使用的气瓶应直立固定在专用支架上。

  (19)氧气气瓶不能与乙炔、CO、CH4等可燃性气体气瓶混放。

  (20)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低浓度的标准气体、计量用气体除外)气瓶应单独存放并在不远处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1)操作人员应保证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防止意外受热。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2)严禁在化学品储存房间和化学品储存柜内存放其他杂物。

  5.使用

  (1)领用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填写领用及使用记录。

  (2)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并填写相关记录。

  (3)使用易制毒、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时,应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并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执行。

  (4)取用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倾倒和颠覆;用后应及时盖紧原瓶盖;禁止用手直接取用化学品;禁止化学品入口或直接接近瓶口鉴别。

  (5)气瓶应注明气体种类,并在气瓶柜或气瓶上设置“使用中”和“未使用”标识。

  (6)气瓶应有阀门手轮或活扳手,气体管路连接根据介质的性质选用适当的材质,如使用铜、不锈钢等金属管线,或聚四氟乙烯、PEEK等塑料管线,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查。

  (7)气瓶不使用时应安装上安全保护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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